农产品的质量关系到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的安全,更与市民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对此,我省将通过立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全方位监管”。我省拟规定,在污水灌溉区等区域应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违规擅自经营农药,将被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冒用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可能被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5类农产品产地应设安全监测点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今天,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草案对农产品产地管理、投入品管理、生产管理、包装和标识管理等,都作出明确规定。从现在起到11月10日,市民可以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www.sd-law.gov.cn),在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草案规定,相关部门应在5类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包括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污水灌溉区;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陆源排污入海口附近的养殖区;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如果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进行修复和治理。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农产品检测不合格不得销售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事项。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也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同时,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向产品采购者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4类农产品需包装销售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4类产品进行包装,主要包括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产品,但鲜活水产品、畜禽产品除外;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已经取得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农产品。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对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以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或者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如果违反规定,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将被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
转自:济南时报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zh_cn/1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