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10年5月4日14:50:0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已关闭评论606阅读模式

第一章总则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四章监督检查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五章附则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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