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Ⅱ:关于再认证的要求

2012年5月21日15:33:00特别提示Ⅱ:关于再认证的要求已关闭评论703阅读模式

各有关获证企业: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381/

国家认监委2011年12月01日发布,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CNCA-N-009:2011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381/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第7条款关于“再认证”的要求是: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381/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381/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381/

●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在3个月延长期内未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文章源自FOFCC-http://fofcc.org.cn/11381/